为什么会有死刑立即执行,与缓期执行的区别是什么,死刑适用于哪些刑法罪名

18600077006

法律咨询

服务热线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死刑知识

为什么会有死刑立即执行,与缓期执行的区别是什么 死刑适用于哪些刑法罪名

2021年3月16日  北京专业再审申诉律师   http://www.rgzxslss.cn/

  阮国忠律师,北京专业再审申诉律师,现执业于北京锦钟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为什么会有死刑立即执行,与缓期执行的区别是什么

为什么会有死刑立即执行,与缓期执行的区别是什么

如果罪行非常恶劣的犯罪分子可能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死刑有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的,也有立即执行的,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立即执行,与缓期执行的区别在于执行时间,前者是立刻执行,后者可以缓一段时间执行,也就是死缓考验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四十八条: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第五十条第一款: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第五十条第二款: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五十一条: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死刑适用于哪些刑法罪名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2.分裂国家罪

3.武装叛乱、暴乱罪

4.投敌叛变罪

5.间谍罪

6.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

7.资敌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8.放火罪

9.决水罪

10、爆炸罪

11.投毒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第1、2条)

12.投放危险物质罪

1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4.破坏电力设备罪

15.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6.劫持航空器罪

1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18.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25条第2款》第5条)

1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20.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

21.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22.生产、销售假药罪。

2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二节走私罪

24.走私武器、弹药

25.走私核材料罪

26.走私假币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27.伪造货币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28.集资诈骗罪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29.故意杀人罪

30.故意伤害罪

31.强奸罪

32.绑架罪

33.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34.抢劫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

35.暴动越狱罪

36.聚众持械劫狱罪

第三节妨害国境管理罪

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3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38.组织卖淫罪

39.强迫卖淫罪

第八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40.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41.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42.贪污罪

43.受贿罪

第九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44.战时违抗命令罪

45.隐瞒、谎报军情罪

46.拒传、假传军令罪

47.投降罪

48.战时临阵脱逃罪

49.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罪

50.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罪

51、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52、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罪

53、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罪

54、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

55、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罪


文章来源: 北京专业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阮国忠 [北京朝阳区]

北京锦钟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0077006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rgzxslss.cn/art/view.asp?id=1003767746839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