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刑事律师
-翁翔宇
13248899906
首页
律师介绍
强制执行
罪名分析
刑辩指南
犯罪类型
联系方式
强制执行
罪名分析
刑辩指南
犯罪类型
死刑知识
取保候审
刑罚分类
经济犯罪资讯
18843437630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自首犯的刑事责任
添加时间:2018年5月16日
来源:
金华刑事律师
http://www.rgzxslss.cn/
我国刑法典第67条第1款后段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可见,自首只是可以型情节。对于某些情节特别恶劣,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也可以不予从宽。
此外,根据刑法第68条第2款之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文章来源:
金华刑事律师
律师:
翁翔宇
[浙江]
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联系电话:18843437630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rgzxslss.cn/art/view.asp?id=914416164809
首页
律师介绍
律师文集
联系方式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金华刑事律师
- 翁翔宇
全国服务热线
18843437630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
2018-2026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