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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8/28 14:03:47 回复律师: 阮国忠律师   咨询热线: 18600077006
关于邢台中院刑庭徇私枉法、滥用自由裁量权作出严重违背法律的(2018)冀05刑终240号错误刑事判书的情况反映 尊敬的领导: 我们是马佳、侯占书犯交通肇事罪、保险诈骗罪一案中被害人郭根喜的家属李爱风(死者妻子)、郭延波(死者长子)、郭士波(死者次子)、郭士苹(死者长女),电话:15231946888。贵院作出的(2018)冀05刑终240号刑事判书(以下简称240号判决书)判决马佳、侯占书犯交通肇事罪、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我们认为该判决徇私枉法、滥用自由裁量权,违反法律明文规定,这不仅是对法律的亵渎,也是对我们被害人的伤害。为此特向领导反映,请尽快给予纠正。 一、?基本案情经过 2016年11月15日,被告人马佳驾驶重型半挂车,与被害人郭根喜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郭根喜死亡。事故发生后,马佳将发生事故情况告知车主侯占书。侯占书明知马佳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2(与准驾车型不符),但为了骗取高额保险金,侯占书多次找人顶替未果,最后自己到沙河市交警队冒充司机承担事故责任,与此同时二被告人向保险公司报案,意图骗取60多万元保险金,数额特别巨大,后因公安机关查出马佳是肇事司机,侯占书冒名顶替败露,保险诈骗未能得逞。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此次事故中马佳负事故全部责任,郭根喜无事故责任。 二被告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保险诈骗罪经沙河法院审理,判决马佳数罪并罚处六年有期徒刑;判决侯占书数罪并罚处六年有期徒刑。但贵院作出的240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原审判决,判决马佳犯交通肇事罪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犯保险诈骗罪免予刑事处分;判决侯占书犯交通肇事罪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犯保险诈骗罪免予刑事处分; 二、申诉人认为贵院系刑庭办案法官徇私枉法、滥用自由裁量权,不仅违反法律明文规定致使本案的罪责刑严重不符,也严重的伤害了我们、激化了社会矛盾。在本案中被告人马佳、侯占书具有多个法定、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但240号刑事判决书却视若罔闻。 1、本次交通事故造成郭根喜死亡的严重后果,且马佳存在无证驾驶、肇事逃逸负有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侯占书、马佳不是积极的救治被害人,而是合伙商讨找司机顶替企图骗保情节极其恶劣。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的以上情节应在三至七年内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但贵院却判处被告人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难以起到刑法惩前戒后的应有作用。 2、在本次事故中光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就高达60多万元。根据法律规定保险诈骗罪共有三个量刑幅度,分别为:五年以下及拘役、五至十年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本案中两被告人意图骗取的保险金已经达到了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量刑起点为十年以上,即便二被告人存在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刑法》第63条规定,也应在下一量刑幅度内予以量刑(即五至十年有期徒刑)。但240号刑事判决书枉顾事实,违法裁判,直接免予二被告人保险诈骗罪的刑事处罚。明显违反法律明文规定。 3、二被告人在事后仅赔偿我们3万元的丧葬费,没有获得我们的谅解,被告人的行为导致我们一家家破人亡,造成的伤害至今无法弥补。 综上,我们认为二被告人犯有数罪,且情节恶劣。应当在三至七年内对交通肇事行为进行评价,在十年以上对保险诈骗行为进行评价。 尊敬的领导,我们一直以来都希望本事能够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所以一直保持着冷静、克制的态度。但违法、错误、不公的240号刑事判决书让我们无法容忍。万般无奈特致信于领导,我们恳请您在百忙中能够关注此错案,督促纠正错误不公的判决。否则我们只能借助于媒体、网络、微信等,将本案一二审的结果公布于众,让广大公众和学者、领导进行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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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7/13 18:04:12 回复律师: 阮国忠律师   咨询热线: 18600077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