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的主体要件,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犯罪时应当采用犯罪共同说的观点进行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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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的主体要件 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犯罪时应当采用犯罪共同说的观点进行定罪处罚

2021年3月16日  北京专业再审申诉律师   http://www.rgzxslss.cn/

  阮国忠律师,北京专业再审申诉律师,现执业于北京锦钟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单位犯罪的主体要件

  刑法中单位条件

  单位犯罪主体与单位相互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而单位犯罪主体又是单位犯罪中需要研究的重要内容。所以,研究单位犯罪自然要涉及到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因为单位犯罪主体就是实施犯罪行为的单位自身,这也是单位犯罪成立的必要要件。在单位犯罪中所说的单位,也简称为刑法意义上的单位。其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单位犯罪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社区组织等不在其中。

  ②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单位必须是依法批准设立、成立或者注册登记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这里的依法是指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的批准设立、成立或者注册登记程序生成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不包括单位内部设立的部门和机构。

  ③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行为能力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刑法意义上单位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整体意志是独立的。二是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整体利益是独立的。三是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名称、资金、财产、场所具有独立性,表明其有对外独立承担的能力。由此可见,刑法意义上的单位犯罪主体与其他法律意义上的法律主体的独立性是绝不能完全等同并论的。

  单位犯罪主体的范围

  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单位犯罪主体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①公司。公司是一种特殊组织形式的企业,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运作组织方式。根据我国公司法律规定,公司包括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②企业。根据我国企业法律规定,企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并按照法定批准设立或者注册登记程序,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这里的企业是指公司以外的企业。

  ③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批准设立的行使各种社会职能的组织。我国的事业单位种类很多,按照职能可以分为:教学科研文化事业单位等等;按照所有制可以分为:国家事业单位、集体事业单位、私营事业单位和在我国依法设立的外资事业单位。

  ④机关。在我国刑法意义上的机关是指国家机关,它是享有并行使国家决策、领导、管理职能,保障国家正常秩序的各级组织机构。我国的各级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执政党机关、国家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监察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政治协商机关等。

  ⑤团体。我国的团体,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成立并登记备案的各种具有社会职能性、公益性、公众性、行业性或者学术性的组织。

  

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犯罪时应当采用犯罪共同说的观点进行定罪处罚

  对于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犯罪如何定性,我国刑法理论界存在很多观点,各种学说互有优缺点,本文不再赘述。笔者认为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特别是在处理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应当引入部分犯罪共同说,即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将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作为原则,但不排除当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行为具有主客观方面的重合时,各行为人就重合部分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犯罪,其犯罪的实施利用了有身份者的身份或者职务之便时,应依有身份者的实行行为的性质定罪。在这种情况下,无身份者因与有身份者联结而具备了身份犯罪的主体资格,对各共犯人应统一以该身份犯罪处罚。例如,无身份者与具备职务侵占罪主体身份的人勾结作案,利用后者职务便利侵吞单位财物,无身份者在共犯中连带地具备了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因而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如若未利用其身份,则应依盗窃罪处理。

  第二种,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在法律上同时触犯身份犯与非身份犯两个罪名,两罪区别仅在于主体是否具有此身份,并不要求利用这种身份的,对于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应当分别定罪。例如,司法工作人员张某与在押人员王某共谋,由王某利用张某值班的机会逃脱,王某根据刑法规定构成脱逃罪,张某本是脱逃罪的帮助犯,但由于刑法明确将这种帮助行为规定为私放在押人员罪,对张某就应依私放在押人员罪论处。这与共同犯罪的原理并不相矛盾。

  第三种,在共犯认识错误的情况下,也可以依照部分犯罪共同说的原理来解决。这里是指有职务者与无职务者共同犯罪,法律根据主体特殊身份之有无分别规定为职务犯罪与普通犯罪,而无职务者对有职务者的身份并不明知的,二者就普通犯罪成立共犯,对有职务者则依法条竞合的处罚原则,以职务犯罪从重处罚。例如,普通公民甲与邮电工作人员乙共同非法开拆乙保管的他人信件,甲并不知道乙的身份,甲、乙在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但对乙实际上应按私自开拆邮件罪定罪处罚。

  


文章来源: 北京专业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阮国忠 [北京朝阳区]

北京锦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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