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量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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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量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有什么区别

2022年7月20日  北京专业再审申诉律师   http://www.rgzxslss.cn/

 阮国忠律师,北京专业再审申诉律师,现执业于北京锦钟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贪污罪量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关于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规定:

  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贪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有什么区别

  1、 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两种犯罪虽然都侵犯公共财产权,但侵犯程度不同,社会危害性也就不同。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部权能,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2、 两者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准备归还;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是暂时占有并使用公款,打算以后予以归还。判断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3、 两者的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侵吞、盗窃、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由于行为人往往采取销毁、涂改、伪造单据、帐目等手段,故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发现公共财物已经被非法侵吞;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擅自决定动用本单位公款,虽然有时也采取一些欺骗手段,但一般不采用侵吞、盗窃、骗取手段。


文章来源: 北京专业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阮国忠 [北京朝阳区]

北京锦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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