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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与其它相似类型犯罪的比较

2018年9月1日  北京专业再审申诉律师   http://www.rgzxslss.cn/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经济迅速发展,财产流转日益频繁。在现实生活中,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共财物的问题日渐突出。分别是在体制转轨过程中,市场主体多样化,经济成分多元化,一些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职务侵占的案件呈上升趋势。但是职务侵占罪跟其他与之相似的罪名又有不同,下面找法小编跟大家说说职务侵占罪与其它相似类型犯罪的比较

  一、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比较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

  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但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二、注:共同犯罪的情况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共同侵占单位财物如何定性处理

  1、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按主犯的基本特征定性,如主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那么同案犯都定贪污罪;如主犯的身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那么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同案犯定侵占罪。另一种意见是: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公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那么全案都定侵占罪;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应分别定罪,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定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定侵占罪。

  2、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0年0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0年07月08日】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三、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比较

  从主体切入区分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

  1、从法律规定寻找直观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据此,可以确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而言,包括: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

  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以上人员均是单位正式在册或者在编人员,或有特定的职权、职务,或从事一定具有实际内容的工作,可以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财物而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相对而言,盗窃罪只是一般主体,不需要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

  2、从司法实践确立犯罪主体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否要求行为人与单位存在长期、稳定的人事关系。本辩护人认为职务类犯罪与盗窃罪的在性质方面的根本差别在于,职务类犯罪除了行为人非法占有单位财产之外,根本在于他的渎职性。这种渎职,不要求主体必须是单位的正式员工,因为即使是聘任制甚至劳务员工,在单位都有自己负责或者经手的事项,也就是所谓的岗位职责。在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单位财产时,除了使单位蒙受经济损失之外,实质是一种信赖利益的破坏。

  盗窃罪的客观表现是一般主体秘密窃取公私财产,彼此之间没有交集性质的信赖,而职务侵占罪的落脚点在于利用职务之便利。这种职务上的便利,其实是单位基于对个人的信任所创设出来的。因而从法益角度讲,不仅是侵害了单位公共财产,更是对社会诚信的践踏。据此,我们可以认为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般职员和工人,如果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单位工作地提供具有一定工作权利或便利的人员,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本案中,被告人陈述、受害单位的证明,均能证明犯罪嫌疑均系为受害单位的工作人员,能够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

  3、职务侵占罪典型案例如下: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燃煤,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委托丙公司运输,丙公司指派员工王XX运输该批燃煤。王XX在运输过程中见财起意,半路上将部分燃煤运到一隐蔽处卸下,再以煤渣充数。

  在本案中,首先从犯罪手段来看,司机王XX在运输过程中对该批燃煤采取秘密的方式进行窃取,其显然利用了运输这个职务上的便利条件。

  其次从犯罪对象来看,王XX所非法占有的燃煤虽然不为其所在的丙公司所有,但由于受乙公司的委托,丙公司对该批燃煤属于合法占有,王XX通过以次充好的形式用煤渣换燃煤的行为,是利用骗取的方法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符合职务侵占罪中的犯罪对象。

  综上所述,司机王XX在运输其所在的丙公司代为运输的燃煤的过程中,采用以次充好的骗取的方式,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3]

  从客观方面区分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

  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在客观方面一个最重要的区分点,就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首先,明确什么是职务,《辞海》对职务的解释为:职位规定应该担任的工作。这里有两层关键的意思:

  1、工作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

  2、拥有职位,而不是职权。只要是具有一定岗位,拥有一定实际工作内容的职责,包括管理职责和从事具体的业务活动。

  现行法律规定:

  1999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分别对贪污罪、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涵义进行了解释,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我们需要从中把握这几个关键词主管、管理、经手。主管财物,主要指领导人员在职务上具有对单位的财物的购置、调配、流向等决定权力。经手财物,主要指因执行职务而领取、使用、支配单位的财物等权力。管理财物,主要指对单位财物的保管与管理。对于以上关键词的把握,决定了能否精准地认识利用职务便利在客观方面所表现出来的形形色色的作案手段。根据对上述法律规定的解析,仅利用对工作环境的熟悉非法占有单位公共财产,应纳入盗窃罪的范畴。

  从刑法法益维护说来认定职务侵占罪的罪名

  一种行为之所以称其为犯罪行为,是因为其具有社会危害性。这种危害性从法益维护说来讲,实质是XX种行为侵犯了法律所要保护的XX种权益。盗窃罪侵犯的仅仅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职务侵占罪如前所述,侵犯的是双重法益单位财产所有权以及信赖利益。后者信赖利益的破坏是区分此罪彼罪的关键,在开放自由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职务侵占罪对于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单位与个人之间的信赖利益的破坏,是基于充分的信任和职责寄托,因而认定被告构成职务侵占罪定性更为准确。

  综上所述,经济的迅速发展,衍生、伪装了各种形式的犯罪。各犯罪行为之间经常有交叉、交互的现象,在外在表象上很容易混淆此罪和彼罪。因而刑事立法对于犯罪类型的描述和把握上,需要更加具有指导性和操作性。同时,面对社会林林总总的犯罪主体和手段,司法工作者应坚持法律基本原则和宗旨,刨去犯罪行为外在的包饰,精准把握法条的外延和内涵,准确界定犯罪行为性质,真正发挥刑法打击犯罪、警示社会、维护正义的职能,恳请公诉机关能够综合案件所有情况,认定犯罪嫌疑人职务侵占罪。

  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而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财物,包括公私财物,而且多为犯罪行为前不被自己所控制的他人财物。

  3.犯罪手段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实际掌管的本单位财物;而盗窃罪则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4.法定刑不同。本罪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有期徒刑,法定刑较轻,且量刑的幅度较小;而盗窃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量刑幅度较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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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北京专业再审申诉律师

律师:阮国忠 [北京朝阳区]

北京锦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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