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国忠律师,北京专业再审申诉律师,现执业于北京锦钟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我们要像保护我们的眼睛那样保护我们的环境。这是习主席提出来的金山银山轮。那么,环保污染行政处罚时效规定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的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环保污染行政处罚时效规定
《环境保护法》第42条限定:因污染损害赔偿提诉讼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量。关于环境问题的行政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法限定了两种: ①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诉讼时效为15天;②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的,诉讼时效为3个月。《环境保护法》限定,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诉讼时效为15天。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限定了30天的诉讼时效。您所说的是两个分别的概念,是分别的法律适用问题,如果你提起的是侵权诉讼,向污染环境的个人或者法人要求赔偿那么适用《环保法》关于三年诉讼时效的限定,如果你提起的是行政诉讼,是基于对行政决议不服,那么适用行政诉讼法。
二、环境行政处罚实施主体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环境行政处罚由以下主体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县级以上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管理本部门的环境行政处罚工作。
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环境监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环境监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其处罚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处罚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受委托的环境监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
地方各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罚款处罚的权限,适用如下规定:
a.县级人民政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1万元的罚款,报上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b.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5万元的罚款。报上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处20万元以下罚款。
三、环境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环境行政处罚作为一种侵益性的行政行为,其实施会直接导致对行政相对人财产、人身权益的剥夺或侵犯,因此,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环境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可以分为两类:
环境实体法依据。环境实体法指的是具体规定环境管理相对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只有当环境管理相对人违反了这些实体法律规定的相对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时,环境行政处罚主体才能对其实施行政处罚。这些实体法有:《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土地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渔业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等。
环境行政处罚的程序法依据。环境行政处罚程序法指的是具体规定环境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进行行政处罚的程序、步骤、具体要求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行政处罚主体必须根据程序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否则行政处罚无效。这些程序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
环保污染行政的处罚相比以前是越来越严重了,因为人们越来越重视保护环境。以上就是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环保污染行政处罚时效规定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抢夺罪是当代社会高发的犯罪,若要对犯罪热进行处罚,不仅要满足犯罪条件,而且对犯罪人的年龄也有限制规定。那么其刑事年龄是什么呢很多人都不知道,接下来,的将向您介绍关于构成抢夺罪的刑事年龄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构成抢夺罪的刑事年龄
抢夺罪的刑事年龄是一般刑事年龄,即16周岁。《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
二、抢夺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此点上本罪与抢劫罪不同;本罪只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属单一客体。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的财物,如金钱、物品等,不包括枪支、弹药、公文、证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则不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抢夺行为必须公然进行,但不是指必须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抢夺行为,而是指公开夺取财物,或者说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抢夺行为是直接夺取财物的动机,即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而不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暴力;实施抢夺行为的,被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这是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即使行为人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跌倒摔伤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抢劫罪;对伤害与死亡结果另成立其他犯罪的,视情况从一重论处或者与抢夺罪实行并罚。但是,如果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夺取的对象必须是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如果抢夺财物的数额不大,就不以犯罪论处;如果故意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则不成立抢夺罪,而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至于抢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为了自己享有而抢夺,为了帮别人而抢夺,不管犯罪的动机如何,只要行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就具备了抢夺罪的主观要件。
三、抢夺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67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应当立案。
抢夺罪是数额犯,行为人抢夺公私财物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抢夺罪,予以立案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5日通过、7月20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相信看到这里大家已经对抢夺罪的刑事年龄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了。抢夺罪的刑事年龄是一般刑事年龄,即16周岁。关于构成抢夺罪的刑事年龄的相关内容,的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有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的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