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国忠律师,北京专业再审申诉律师,现执业于北京锦钟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核心导语:有的人会认为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拘留的时候是可以进行移送审查起诉的,但是其实在诉讼法中是有相应的规定的,到底能否进行移送的呢一个程序阶段与另外一个程序阶段中有着怎么样的联系呢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司法实践中,存在公安机关将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情况。对此,有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拘留期间是可以被移送审查起诉的,因为拘留同样能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符合设置刑事强制措施的目的。但笔者认为,刑事拘留期间不能移送审查起诉,理由如下:
第一,拘留的紧急性决定了刑事拘留期间不能移送审查起诉。
通说认为,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在紧急情况下,对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依法决定采用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紧急性是拘留的重要特征,这也可以从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的7种情形中看出。适用拘留这一强制措施最为直接的原因在于情况紧急,拘留的目的在于控制住紧急发生的情况,抓获嫌疑人,以便查明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可见,拘留不应作为移送审查起诉时的强制措施使用。
第二,拘留的临时性决定了刑事拘留期间不能移送审查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89条规定,拘留的期限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形:拘留后,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据此,要在拘留这一较短的期限内完成侦查、审查起诉甚至审判等诉讼程序,显然不符合法定办案时限及实际。
第三,拘留对象的特定性决定了刑事拘留期间不能移送审查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拘留的对象仅限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而不包括被告人。由此可以判定,刑事拘留的决定主体不包括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再联系拘留的紧急性、临时性特征,拘留同样不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事实上,在审查起诉和审查批捕阶段,已不再具有适用拘留的法定条件。除非是涉及另外的罪行,对尚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同时又符合刑事拘留条件的,可以对其采取拘留强制措施。但是,在程序上,拘留是对其新罪进行侦查所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而不是针对原案。
第四,刑事拘留期间移送审查起诉有混同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之嫌。
核心内容:暂缓的起诉制度在与德国、日本与及我国台湾地区都有使用,而这个制度在于我们是否也需要满足呢我国能否相应的适用这个制度的存在呢存在着哪些必要的联系与要求下文将会详细分析,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暂缓起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类似做法,就被人们称之为缓予起诉。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公诉工作意见中探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暂缓起诉的做法作为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暂缓起诉的做法作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诉改革的一项内容,此后,武汉,南京,江西,河南等地放入一些检察机关相继开始探索实行未成年人犯罪暂缓起诉制度。笔者认为,在我国实行暂缓起诉制度是切实可行的,有必要尽快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确立暂缓起诉制度。
暂缓起诉制度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国家司法资源的有限性要求合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减少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经济资源的耗费,节约司法成本。就我国目前犯罪的具体情况来看,被人民法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免予刑事处分的轻微犯罪嫌疑人占到判决总人数的60%左右,被人民法院判决宣告缓刑的被告人人数占判决总人数的20%左右。对数量如此庞大而社会危害性又相对较轻的犯罪,如果每一件都要经过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阶段,投入大量的司法成本,势必会造成不必要的司法负担,从整个社会的司法资源来看,也会影响到对危害程度严重的那些大案要案的精力投入。暂缓起诉制度可以通过检察机关对其起诉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将部分轻微犯罪分流,减少了一些不必要的诉讼环节,节约了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办理轻微犯罪案件的人力物力,同时由于程序的缩短,大大减少了诉讼程序成本,在实现惩罚性教育目的同时,将有限的司法资源更多地投入到严重刑事案件中,从而更大程度地满足司法公正的需要。同时,暂缓起诉将司法资源以外的其他社会资源吸纳到制度构建当中,对被决定暂缓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说服、帮教和监督,可以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整合。
暂缓起诉制度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我国当前推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一政策的主要内容是:对于刑事犯罪要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立面,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该宽的宽,对于轻微犯罪、偶尔犯罪的,能不判刑的就不要判刑,该严的也要严,做到宽严适度,宽严有据,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其特点是非犯罪化和非监禁化,非犯罪化是指本来应作为犯罪处理的轻微犯罪行为,基于某种刑事政策的要求,而不再作为犯罪处理。非监禁化是指某一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只需判处非监禁刑或者采取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化的刑罚措施。暂缓起诉制度完全符合这一刑事政策的精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为这一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提供了政策依据。
暂缓起诉制度体现了刑法的谦抑原则。
所谓刑法谦抑原则,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对抗犯罪。刑法谦抑原则要求尽量少用刑法,刑法应当作为保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能用其他手段解决的问题就不动用刑法手段。谦抑原则反映在司法上就是要求以尽量少的司法资源的取得最大的司法效果,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而通过暂缓起诉制度,使那些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对公共利益的侵犯程度较低的犯罪行为在审判前阶段以简易的方式得到消解,而不必经过完整漫长的刑事诉讼程序去适用刑罚,这样就可以把有限的司法资源用于比较严重的、影响较大的犯罪案件的追究和审判上,实现诉讼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以尽量少的司法资源取得较多的诉讼产出,这正体现了刑法的谦抑价值。